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提供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征收率为5%。
【优惠】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对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到2年。即限购范围内,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购房年限不足2年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房年限在2年以上的(含2年),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家庭唯一住房,增值税免征年限仍为5年。
免征年限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温馨提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