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机动车的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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