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汽车为2013.08.01前)或者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或者购入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购入固定资产的用途是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原因而未抵扣等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的,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