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