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华审网 2023-09-18 1414次阅读
导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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