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举例来说:
坐落于C市市区的乙企业在D县县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后按当地5%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回C市后,此前预缴增值税不用补缴2%(7%-5%)税率差异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理,坐落于E县县城的丙企业在F市市区有不动产对外出租,预缴增值税后按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回E县后,此前预缴增值税不退还2%(7%-5%)税率差异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温馨提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