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能否退还?

华审网 2023-09-19 422次阅读
导读: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能否退还?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免退税办法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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