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以下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一、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通行费发票: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除桥、闸通行费外,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非财政监制章)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凭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其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通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要求票面应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