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