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公司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因此,按照规定,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