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的。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