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首违不罚”的情形是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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