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