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纳税人对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但低于5万美元仍需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履行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 36号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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