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除社保部门已正常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企业又向受工伤员工支付的补助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准予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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