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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