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备查资料有: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依据: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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