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7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的填表说明》的规定:“4.第2栏‘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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