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 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 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项目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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