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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