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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