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其成员公司在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时,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
1、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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