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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