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杭州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按照《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是否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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