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自2005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已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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