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1日起,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 委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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