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材料可以免于提供?

华审网 2023-11-02 295次阅读
导读:
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材料可以免于提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 24 个月内执行。

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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