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及核销怎么办理?

华审网 2023-11-03 459次阅读
导读: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及核销怎么办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1、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四、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二目规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1、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修改成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