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有误的,您可以作废或冲红已开发票,并重新开具。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作废已开发票:
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尚未交付或收回发票联、抵扣联,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也未用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尚未交付或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抄税且未记账;开具通用电子发票当月。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发票票面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冲红已开发票: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电子发票不符合前述作废情形,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其中,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温馨提示】
电子发票不可以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即红冲),开电子红字发票的流程和填开纸质红字发票的流程一样。
增值税申报表按照实际开票情况进行填写,无法网上申报的,请携带公章、申报表、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