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