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八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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