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