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附带收取的哪些费用需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
华审网
2023-11-12
322次阅读
- 导读:
- 销售方附带收取的哪些费用需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