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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