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
三、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