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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