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