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可以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吗?

华审网 2022-11-04 263次阅读
导读:
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可以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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