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