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华审网 2023-11-28 581次阅读
导读: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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