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号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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