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小于两个月的企业不能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么?

华审网 2023-12-01 263次阅读
导读:
经营小于两个月的企业不能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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