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因此,个人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销售时按“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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