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依据: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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