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审核时,应在核实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扣除比例重新计算核实,看企业申报扣除的金额有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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