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釆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釆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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