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号)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规定:“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1984]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