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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