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中未明确最低折旧年限的如何处理?

华审网 2023-12-21 197次阅读
导读: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中未明确最低折旧年限的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2、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范围,由六大行业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3、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范围,由四个领域的重点行业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5、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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