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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